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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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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各項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 26 條,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有專職人員負責執行災害防救相關工作,而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在未能聘用專職人員之前,可以聘用兼職人員來執行這些工作。這意味著在災害防救工作中,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構應該配備足夠的人力資源,以確保有效地應對災害。例如,某地區的地方政府因為種種原因尚未聘用專職災害防救人員,因此暫時聘用兼職人員來協助應對當地可能發生的災害。

立法沿革 3

(0890630 制定)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立法理由明定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責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1011113 修正)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立法理由本條修正為「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解決現行鄉(鎮、市、區)公所無法設置災害預防專職人員之困難,改為設置兼職人員主責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預防事務。

(1110524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各項工作。

立法理由一、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款定明災害防救係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因此針對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均應調派所轄人員負責各階段災害防救工作,非僅侷限於「災害預防」,為符合實際運作需求,爰將「災害預防」修正為「災害防救」,另酌作文字修正。

  • 原住民名詞
(0890630 制定)

明定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責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1011113 修正)

本條修正為「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解決現行鄉(鎮、市、區)公所無法設置災害預防專職人員之困難,改為設置兼職人員主責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預防事務。

(1110524 全文修正)

一、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款定明災害防救係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因此針對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均應調派所轄人員負責各階段災害防救工作,非僅侷限於「災害預防」,為符合實際運作需求,爰將「災害預防」修正為「災害防救」,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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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26 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