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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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