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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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強制措施或適當處置。 二、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各該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劃定警戒區域,或命離去而不離去。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各該機關依同款規定指定之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通行。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所為之拆除或移除處分。 五、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
深度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55條,以下情形之一者,將會被處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一、違反根據第24條第2項所制定的強制措施或適當處置。 例子:如果依照災害防救法的規定,政府機關針對特定災害制定了強制措施或適當處置措施,而有人違反這些措施,就會被處以罰鍰。 二、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政府機關根據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劃定的警戒區域,或被命令離去卻不離去。 例子:如果政府機關因特定災害而設定了警戒區域,並要求進入此區域的人獲得臨時通行證,而有人未經取得通行證進入該區域或不遵守命令離開,就會被處以罰鍰。 三、違反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政府機關根據同款規定指定的道路區段、水域、空域高度通行。 例子:如果政府機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三十條第五項條文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4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30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3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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