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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2. 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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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iverson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1-2 擅自使用警報訊號 5~25W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