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 57 條規定了有關災害防救之經費的事項。根據該條第 1 款,各級政府應按照災害防救法所規定的事項編列相應的預算。這表示政府需要依法編列相應的預算,以確保能夠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根據該條第 2 款,各級政府所編列的災害防救經費,如果不能滿足應對災害發生時所需的應變措施和災後復原重建所需,就應視需要情況調整當年度的收支,以提供即時的支援。此時,可以暫時超出預算法第 62 條和第 63 條的限制。這意味著,在緊急情況下,政府可以調整預算以應對災害的發生和災後重建。 根據該條第 3 款,經行政院核定的情況,不受預算法第 23 條的限制。這表示,如果經行政院核定後,災害防救經費的使用超過了預算法所規定的限制,也可以被接受。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區發生了大災害,災後的重建需要額外的財政支援,但當年度的預算無法完全應對,政府可以根據災情的需要調整預算,並經行政院核定後使用超過預算法所規定的限制,以確保及時提供災後重建所需的資金支援。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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