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58條規定如下: 1.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 這項規定表示,當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自行負擔重大天然災害的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經費時,可以向上級縣市政府申請補助。 範例:若一個鄉鎮市或山地原住民區遭受了大規模的天然災害,導致該地區的公共設施、建築物等需要修復或重建,但當地公所的財政無法負擔這些費用時,他們可以向上級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款項。 2.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根據此規定,當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自行負擔重大天然災害的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經費時,可以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 範例:若一個直轄市或縣(市)受到了大規模的天然災害,使得該地區的公共設施、建築物等需要修復或重建,但當地政府的財政無法負擔這些費用時,他們可以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款項。 3.前二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及行政院定之。 這項規定表示,補助款項的申請時機、申請要件、補助基準、申請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理方式由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以及行政院制定。 範例:補助款項的申請時機、申請所需的文件、補助的基準標準以及申請程序等事項,會根據不同的上級縣市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制定而有所不同。例如,某個地方政府可能要求災後復原重建計畫書和相關的財務報表作為申請的要件,而中央政府可能會有特定的財政補助基準和辦理程序。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二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及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各級政府最基層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於面臨災害時,需額外支付應變、復原重建、人員傷亡之撫卹金等費用,造成財政上極大壓力,爰增訂第一項,定明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 三、配合增訂第一項規定,原第一項移列至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四、配合增訂第一項規定,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各級政府最基層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於面臨災害時,需額外支付應變、復原重建、人員傷亡之撫卹金等費用,造成財政上極大壓力,爰增訂第一項,定明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 三、配合增訂第一項規定,原第一項移列至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四、配合增訂第一項規定,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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