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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
  2.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3. 前二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及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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