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捐贈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災害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相關事宜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
災害防救法第59條規定,民間捐贈救災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相關事宜時,應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辦理。公益勸募條例是指中華民國公益勸募法,該法規定了捐款者保護的相關事項,以確保捐助款項能夠適當使用。具體而言,公益勸募法第11條規定了公益組織勸募款項的資格要求,第12條規定了勸募款項的使用範圍,第13條則規定了公益團體須公布捐款收支的情形。根據上述法規,政府統籌處理民間捐助救災款項時,應遵循公益勸募法的相關規定,確保款項的專款專用、透明度和公開性。例如,政府應該公布捐款的收支明細,並限定使用款項的範圍與目的,以保障捐助者的權益。
民間捐贈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災害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相關事宜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民間捐贈救災款項運用更切符實際救災所需,爰政府於統籌處理災害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相關事宜時,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民間捐贈救災款項運用更切符實際救災所需,爰政府於統籌處理災害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相關事宜時,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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