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災害防救法第60條,各級政府針對實施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表彰。這些表彰對象可能包括以下範例: 1. 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例如,一個私人土地主自願提供土地搭建防災教育中心,用於教育民眾有關災害防範的知識和技能。 2. 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例如,一位居民自願參與社區的防災宣導活動,利用自己的時間和專業知識教育其他民眾。 3. 民營事業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例如,一家公司捐款與物資支持地方政府進行災害防災宣導活動,或提供場地和設施用於進行防災訓練。 對於這些表彰對象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表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法定釐訂。
各級政府針對實施下列各款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表彰: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 三、民營事業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 前項表彰對象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表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為利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全民防救災教育,爰第一項增訂各款相關表彰之情形,序文並配合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表彰對象之資格、條件等事項訂定相關辦法。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為利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全民防救災教育,爰第一項增訂各款相關表彰之情形,序文並配合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表彰對象之資格、條件等事項訂定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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