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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針對實施下列各款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表彰: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 三、民營事業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
  2. 前項表彰對象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表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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