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 61 條規定了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的給付標準和程序。根據該法第一項,如果致使人員受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可以依以下規定請領給付。首先,對於傷病者,他們可以憑政府證明去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接受治療。如果情況危急,則可以先送往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其次,對於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可以根據身心障礙等級給予一次身心障礙給付,具體分為重度、中度和輕度身心障礙等級,相應分別給付三十六個基數、十八個基數和八個基數。此外,對於死亡者,可以給予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最後,如果因傷病或身心障礙導致死亡,可以補足一次撫卹金的基數。 根據該法第二項,基數的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基數的計算方法可以參考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該法第三項指出身心障礙等級的鑑定應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可以參考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鑑定。 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了給付所需費用的核發和支應機制,分別由各級政府和公共事業來承擔這些費用並編列預算進行支應。 資料來源:災害防救法、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得另發給津貼;如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請領給付: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發給津貼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公共事業核發。 第一項給付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及核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後段規定津貼、給付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及第四項規定津貼、給付所需費用由各該政府核發,修正為津貼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公共事業核發,並列為第四項;給付所需費用則仍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及核發,並列為第五項。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後段規定津貼、給付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及第四項規定津貼、給付所需費用由各該政府核發,修正為津貼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公共事業核發,並列為第四項;給付所需費用則仍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及核發,並列為第五項。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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