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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得另發給津貼;如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請領給付: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2.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3. 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4. 第一項發給津貼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公共事業發。
  5. 第一項給付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及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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