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災害防救法62

快速跳轉
  1. 1.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
  2. 2.前項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3. 3.第一項之失蹤人,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4. 4.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該裁定之撤銷、變更,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
  5. 5.法院准許第一項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其陳報期間,應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三星期以上二個月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災害防救法第62條規定了對於因災害失蹤的人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法第一項,當有事實足認一個人確實由於災害而死亡並且尚未找到其屍體時,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確定該人的死亡及死亡時間。藉此裁定,該失蹤人可以被推定為已死亡。根據第二項,聲請確定死亡應在災害發生後的一年內進行。第四項規定若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其撤銷、變更,災害防救法未規定時,應準用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的規定。另外,根據第五項,法院准許聲請確定死亡的人應該進行公示催告,並按照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設定陳報期間為自揭示之日起三星期以上二個月以下。 範例:當一個人在地震中失蹤已滿一年,並且該人的屍體未被找到,其家屬可以根據災害防救法第62條第一項的規定,向法院聲請確定該人的死亡及死亡時間。如果法院准許了這個聲請,則需要進行公示催告並按照家事事件法的規定設定陳報期間,以確定該人的死亡狀態。

立法沿革 1

(1110524 全文修正)

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   前項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第一項之失蹤人,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該裁定之撤銷、變更,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   法院准許第一項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其陳報期間,應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三星期以上二個月以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11052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災害防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62 條規定:「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