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62條規定了對於因災害失蹤的人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法第一項,當有事實足認一個人確實由於災害而死亡並且尚未找到其屍體時,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確定該人的死亡及死亡時間。藉此裁定,該失蹤人可以被推定為已死亡。根據第二項,聲請確定死亡應在災害發生後的一年內進行。第四項規定若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其撤銷、變更,災害防救法未規定時,應準用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的規定。另外,根據第五項,法院准許聲請確定死亡的人應該進行公示催告,並按照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設定陳報期間為自揭示之日起三星期以上二個月以下。 範例:當一個人在地震中失蹤已滿一年,並且該人的屍體未被找到,其家屬可以根據災害防救法第62條第一項的規定,向法院聲請確定該人的死亡及死亡時間。如果法院准許了這個聲請,則需要進行公示催告並按照家事事件法的規定設定陳報期間,以確定該人的死亡狀態。
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 前項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第一項之失蹤人,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該裁定之撤銷、變更,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 法院准許第一項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其陳報期間,應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三星期以上二個月以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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