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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56 條(公示催告之應載事項及公告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2.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3.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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