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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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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緊急評估人員(以下簡稱評估人員),指具備下列專業資格之一,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之人員: 一、建築師。 二、土木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共同建置評估人員名冊及資料庫,每半年至少檢討更新資料內容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至少舉辦一次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動員演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3條規定了評估人員的專業資格和登錄程序。評估人員必須具備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或大地工程技師之專業資格之一,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相應的專業工程師公會共同建置評估人員名冊及資料庫,每半年檢討更新資料內容一次,並每年至少舉辦一次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動員演練。 參考資料: - 臺灣法學網:《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001)中第3條的解釋。 - 內政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_file/if334_20180518155939_z.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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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緊急評估人員(以下簡稱評估人員),指具備下列專業資格之一,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