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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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緊急評估人員(以下簡稱評估人員),指具備下列專業資格之一,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之人員: 一、建築師。 二、土木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共同建置評估人員名冊及資料庫,每半年至少檢討更新資料內容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至少舉辦一次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動員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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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3條規定了評估人員的專業資格和登錄程序。評估人員必須具備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或大地工程技師之專業資格之一,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相應的專業工程師公會共同建置評估人員名冊及資料庫,每半年檢討更新資料內容一次,並每年至少舉辦一次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動員演練。 參考資料: - 臺灣法學網:《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001)中第3條的解釋。 - 內政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_file/if334_20180518155939_z.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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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