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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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發生後經成立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評估人員應於受徵調後,依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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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4條的規定,災害發生後成立的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會徵調評估人員,而這些評估人員需要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這意味著評估人員必須按照所指示的時間和地點參與災害應變中心的工作。例如,當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可能會根據需要徵召建築專業人員,讓他們按照指定的時間前往災區,進行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的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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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