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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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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加速辦理災害後緊急評估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應請村(里)長、村(里)幹事預先填具緊急通報表。
  2. 2.評估人員辦理緊急評估時,得參考前項緊急通報表,逐項調查填寫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期間內繳回。
  3.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二項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作成緊急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5 條的規定: 1. 為加速辦理災害後緊急評估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應請村(里)長、村(里)幹事預先填具緊急通報表。 該條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在災害後的緊急評估作業中,必要時應請村(里)長、村(里)幹事先填寫緊急通報表。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加快評估作業的進行。 2. 評估人員辦理緊急評估時,得參考前項緊急通報表,逐項調查填寫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期間內繳回。 該條規定允許評估人員在進行緊急評估時參考緊急通報表,逐項調查並填寫緊急評估明細表和緊急評估表,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二項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作成緊急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根據該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根據前面提到的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和緊急評估表來制定緊急評估結果,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樓的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資料來源: - 《 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要點 》, 內政部發布日期: 2021-06-16 - 《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日期: 2016-02-26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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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 5 條規定:「為加速辦理災害後緊急評估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應請村(里)長、村(里)幹事預先填具緊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