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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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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六條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緊急評估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複評。
  2. 2.前項複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7條,如果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6條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他們可以在接到緊急評估結果通知的翌日起的十天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複評。複評結果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以這個問題中的資料為例,如果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他們可以在接到緊急評估結果通知的翌日起的十天內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複評,並且複評結果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他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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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 7 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六條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緊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