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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六條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緊急評估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複評。
  2. 前項複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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