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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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7條,如果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6條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他們可以在接到緊急評估結果通知的翌日起的十天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複評。複評結果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以這個問題中的資料為例,如果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他們可以在接到緊急評估結果通知的翌日起的十天內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複評,並且複評結果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他們。
- 所有權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異議名詞
-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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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