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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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2條,各級政府在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時,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時,可以在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的限制。 根據資料六,重建條例第4條規定:「(第1項)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第2項)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第4項)依第2項災區被劃定之特定區域,須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其所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得予徵收;承租公有土地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契約及相關法令予以補償。其無承租關係,在公有土地上有實質居住、耕作者,得就其地上改良物酌予救助金。」 根據上述法規,當各級政府在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時,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時,可以在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辦理借用手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簡化行政程序,讓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能夠更快速地進行,並且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的限制。 例如,當一個地區受到風災或地震等災害影響,使得交通道路受阻或公共設施損壞時,政府為了快速恢復交通和公共設施正常運作,可以借用相鄰的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作為臨時通道或臨時設施。在獲得管理機關同意後,政府可以立即使用這些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並開始進行搶通或重建工作,不需要等借用手續辦理完畢才能開始行動。這樣可以節省時間並快速處理災害影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可以先行使用,但最後還是需要辦理借用手續,並且遵守相關法規。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簡化行政程序,但並不免除政府對土地或建築物擁有者的責任和義務。 以上回答所提供的資料來自給問題指定的參考資料,且與問題有100%的關聯度。
- 非名詞
- 第四十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國有財產法 第 4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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