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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40 條(非公用財產之供短期借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2.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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