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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40非公用財產之供短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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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2. 2.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0條的規定,非公用財產可以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途,進行短期借用。這種借用的期間不能超過三個月,如果是土地則不能用於建築使用。借用的手續必須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的同意,並且通知財政部。根據這個法條,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例如,某機關因緊急需要進行一次性的公務活動,需要借用另一個機關的非公用財產,比如一座空地。借用的期間不能超過三個月,並且需要經過該機關的管理機關的同意,同時通知財政部。這樣,借用活動才符合國有財產法第40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 名詞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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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40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