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0條的規定,非公用財產可以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途,進行短期借用。這種借用的期間不能超過三個月,如果是土地則不能用於建築使用。借用的手續必須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的同意,並且通知財政部。根據這個法條,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例如,某機關因緊急需要進行一次性的公務活動,需要借用另一個機關的非公用財產,比如一座空地。借用的期間不能超過三個月,並且需要經過該機關的管理機關的同意,同時通知財政部。這樣,借用活動才符合國有財產法第40條的規定。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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