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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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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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第1條,該辦法的制定是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的規定。這意味著該辦法的目的是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的相關規定,為金融機構提供補貼和負擔未償還土地貸款餘額的措施。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的規定,政府有責任提供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負擔未償還土地貸款餘額的支援措施。這些措施的具體內容和條件在相關辦法中進一步規定,以確保金融機構能夠有效地提供貸款和支持災區居民的重建工作。 舉例來說,金融機構在符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的標準和要求下,可以向災區居民提供低息貸款以便他們重建自家住宅。政府則提供利息補貼計劃,以減輕金融機構的負擔。此外,如果貸款未還清且土地尚未移轉,政府也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的一部分。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對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第1條進行的釋義。
-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法規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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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