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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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自用住宅不堪使用,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並取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證明文件: 一、住屋及土地完全滅失。 二、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不能居住。 三、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不能居住。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不能居住。
- 2.前項自用住宅以災害發生時,受災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現址設有戶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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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第2條,針對自用住宅的利息補貼,需要符合以下要件之一: 1. 住屋及土地完全滅失。 2. 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不能居住。 3. 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不能居住。 4.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不能居住。 此外,該自用住宅的利息補貼僅限於災害發生時,受災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災害發生地現址設有戶籍者。 作為例子,根據內政部88年9月30日的函釋即內政部88年9月30日台(88)內社字第8885465號函於九二一地震的情況下,針對住宅的損壞程度以及受災戶的戶籍狀況進行補貼的判定。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某人符合法規中所列的損壞要件並且在災害發生地有戶籍,金融機構可以提供利息補貼。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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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