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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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第3條是指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相關房屋或土地的情況下,原貸款餘額所享有的利息補貼範圍與期限。根據該條規定: 1. 金融機構承受的災區房屋或土地的原貸款餘額利息補貼範圍如下: - 若原貸款餘額在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部分,利息補貼計算方式為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八七五機動調整,最高年利率為百分之二。 - 若原貸款餘額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部分,利息補貼計算方式為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二零八機動調整,最高年利率為百分之二。 2. 前項所述利息補貼的期限為原借款的剩餘年限,且最長為二十年。 舉例來說,若一位金融機構承受了莫拉克颱風災區相關土地的貸款,在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部分,該金融機構可享受利息補貼,利息補貼計算方式為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八七五機動調整,最高年利率為百分之二。另外,補貼的期限為該土地貸款的剩餘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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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