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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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於承受災民原貸款餘額後,由其總行彙整承受房屋、土地清單、補貼清冊及內政部指定文件,向內政部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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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該資料顯示,金融機構在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災民的自用住宅貸款餘額後,需要準備相關文件並向內政部提出利息補貼申請。然而,並未提及具體的內政部指定文件的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所需的文件內容和詳細程序。不過,可以參考相關法令和規定,如內政部在此方面的相關通知函或相關主管機關所公布的具體要求文件。所以關於具體的文件內容和程序,需要查看內政部最新的相關法令、通知或相關公告文件。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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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