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自用住宅不堪使用而土地未滅失,其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經金融機構承受者,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申請政府負擔時,應先行辦理該建物之消滅登記。
- 2.前項土地部分之餘額,依金融機構放貸時之估值比率計算;無估值者,依房地買賣契約所載土地買賣價格之結構比率,核算該筆貸款受災時土地貸款餘額。但無房地買賣契約者,以受災時房屋稅與地價稅核算稅額之房屋課稅現值及地價結構比率,核算該筆土地貸款餘額。
- 3.第一項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負擔,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金融機構造冊並檢具建物已辦消滅登記之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提出申請。 二、國有財產局核定該負擔貸款餘額後,金融機構就土地餘額範圍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及移轉登記予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局。 三、金融機構持同核准文件及完成抵押權內容變更資料,由國有財產局確認後,函轉內政部撥付該土地部分貸款餘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第6條的規定,我們可以針對其中的每一項進行解釋。 1. 自用住宅不堪使用而土地未滅失,其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經金融機構承受者,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申請政府負擔時,應先行辦理該建物之消滅登記。 根據該條款,當自用住宅的建築物不再能夠使用,但土地仍然存在,金融機構在承受該建物部分的貸款餘額時,需要先將該建物進行消滅登記。 2. 前項土地部分之餘額,依金融機構放貸時之估值比率計算;無估值者,依房地買賣契約所載土地買賣價格之結構比率,核算該筆貸款受災時土地貸款餘額。但無房地買賣契約者,以受災時房屋稅與地價稅核算稅額之房屋課稅現值及地價結構比率,核算該筆土地貸款餘額。 根據第2條款,如果有估值資料,則根據金融機構放貸時的估值比率來計算土地部分的貸款餘額。如果沒有估值資料,則根據房地買賣契約所記載的土地買賣價格之結構比率來計算。如果也沒有房地買賣契約,則根據受災時的房屋稅與地價稅核算稅額的房屋課稅現值及地價結構比率來計算土地部分的貸款餘額。 3. 第一項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負擔,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金融機構造冊並檢具建物已辦消滅登記之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提出申請。 二、國有財產局核定該負擔貸款餘額後,金融機構就土地餘額範圍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及移轉登記予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局。 三、金融機構持同核准文件及完成抵押權內容變更資料,由國有財產局確認後,函轉內政部撥付該土地部分貸款餘額。 根據第3條款,土地部分貸款餘額的負擔程序如下: - 首先,金融機構需要製作並提交建物已辦消滅登記的文件給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其次,國有財產局核定該貸款餘額之負擔後,金融機構需要辦理土地部分抵押權內容變更和移轉登記,將土地部分的抵押權轉移給中華民國政府,並以國有財產局作為管理機關。 - 最後,金融機構需要提供同意核准文件和完成抵押權內容變更的相關資料,經國有財產局確認後,函轉內政部撥付該土地部分貸款餘額。 這些解釋基於「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的相關資料,包括該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令、法規解釋、內政部函、緊急命令等。
- 承受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核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抵押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