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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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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劃定機關)得運用環境敏感、土石流災害潛勢、坡地環境地質、淹水潛勢及其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置之資料庫等資訊,就災區土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審查認定有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情形者,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 一、依法應予禁止開發或建築地區。 二、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範圍。 三、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四、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 五、嚴重崩塌地區。 六、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七、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危害河防安全或溢淹災害之虞地區。 八、其他經評估應予劃定特定區域之地區。 前項各款之劃定機關如下: 一、中央: (一)第一款:各目的事業法規主管機關。 (二)第二款至第五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第六款及第七款:經濟部。 (四)第八款:內政部。 二、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前項中央與地方劃定機關之權責分工,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或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建會)指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2條的规定,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以下简称劃定機關)可以根据环境敏感性、土石流災害潛勢、坡地環境地質、淹水潛勢以及其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的資料庫等信息,对災區土地进行审查,并在与当地居民协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依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第2項的规定,划定特定区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强制遷居、遷村,并进行适当的安置。 根据法规的规定,特定区域的划定機關如下: 1. 中央政府: - 第一款:各目的事業法規主管機關。 - 第二款至第五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第六款及第七款:經濟部。 - 第八款:內政部。 2. 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具体划定機關的权责分工,根据各法律法规或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的指定来进行。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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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 2 條規定:「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劃定機關)得運用環境敏感、土石流災害潛勢、坡地環境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