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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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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住宅補貼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 13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委任所屬機關來辦理住宅補貼相關事項。這意味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委派相關單位來執行住宅補貼政策,並負責相關的審核、核發和管理工作。例如,直轄市政府可以委任所屬的社會福利機構或住宅相關單位來處理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住宅補貼事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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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住宅補貼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