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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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住宅補貼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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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 13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委任所屬機關來辦理住宅補貼相關事項。這意味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委派相關單位來執行住宅補貼政策,並負責相關的審核、核發和管理工作。例如,直轄市政府可以委任所屬的社會福利機構或住宅相關單位來處理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住宅補貼事宜。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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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