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12條規定了接受住宅補貼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停止補貼事由和溢領補貼的追繳程序。根據該條例第一項,如果申請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1. 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條件。 2. 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3. 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項以上。 4. 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經查核原將拆除重建之住宅未拆除。 根據第二項規定,溢領的補貼金額應按該月的日數比率返還。第三項指明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由辦理補貼的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追繳,而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則由承辦金融機構追繳。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低收入戶申請了住宅補貼,但在審核過程中被發現不符合低收入戶條件,則該補貼應被停止並追繳溢領金額。如果溢領金額為1000元,而該補貼在某個月共發放了20天,則應返還200元。追繳的過程由辦理補貼的住宅主管機關或承辦金融機構負責。 以上的解釋均基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12條的描述。
- 追繳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