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住宅補貼措施。但接受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於停止補貼後,得就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擇一申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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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住宅補貼措施。但接受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於停止補貼後,得就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擇一申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