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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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住宅補貼措施。但接受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於停止補貼後,得就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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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 11 條規定,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在同一年度只能選擇申請一項住宅補貼措施。然而,如果接受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補貼停止後,仍可以選擇申請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中的一項。 參考資料: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11條《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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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