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住宅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補貼,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補貼對象之資格、條件。 二、補貼項目及補貼基準。 三、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單位或機關名稱。 四、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五、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六、承租住宅租金費用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發放方式、貸款利息補貼方式、承貸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金融機構名稱。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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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住宅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補貼,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補貼對象之資格、條件。 二、補貼項目及補貼基準。 三、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單位或機關名稱。 四、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五、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六、承租住宅租金費用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發放方式、貸款利息補貼方式、承貸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金融機構名稱。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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