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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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宅補貼基準規定如下: 一、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每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最長補貼期間由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衡酌財政狀況定之。 二、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每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整。 三、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一)優惠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貸款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三)補貼期限:最長二十年。 (四)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五)金融機構貸放利率:由辦理本款補貼之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 (六)政府補貼利率: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優惠利率。
- 2.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擇定前項單一或多項補貼項目辦理,並得以前項基準為上限自行訂定補貼基準;因特殊需要,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訂定之補貼基準逾前項基準者,應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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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9條,針對住宅補貼基準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 - 每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 最長補貼期間由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衡酌財政狀況定之。 範例:如果一個低收入戶的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五千元,則該戶可以申請每月最高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的租金費用補貼,補貼期間則由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衡酌。 2. 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 每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整。 範例:如果一個低收入戶需要進行住宅的簡易修繕,修繕費用總額為新臺幣五萬元,則該戶可以申請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的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3. 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優惠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 貸款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 補貼期限:最長二十年。 - 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 金融機構貸放利率:由辦理本款補貼之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 - 政府補貼利率: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優惠利率。 範例:如果一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自行購屋,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勘驗後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且貸款利息享有優惠利率。補貼期限最長為二十年,貸款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根據合同,申請人在開始還本前有最長五年的付息不還本寬限期,如果無法依限還款,則可以與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展延寬限期。補貼利率為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去優惠利率。 最後,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財政狀況自行訂定補貼基準,但超過前述基準者應報內政部備查。 以上所述內容參考自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2020年7月28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衡酌名詞
- 勘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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