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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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所定均無自有住宅,為申請人與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與配偶分戶者,分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應均無自有住宅。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 3.前項所定之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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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8條規定了申請人和其配偶以及戶籍內的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在申請補貼時應均無自有住宅。如果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戶籍內的直系親屬也應均無自有住宅。 第2條列舉了幾種情況,若符合以下情形,則視為無自有住宅: 1. 申請人、其配偶或戶籍內直系親屬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的共有住宅。 2. 申請人、其配偶或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政府公告拆遷的住宅。 3. 申請人、其配偶或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需要修復才能使用的住宅,且在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的五成以上。申請人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第3條規定,若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的共有住宅是同一住宅,且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到40平方公尺以上,則視為有自有住宅。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應該是《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本身。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申請補貼的人符合特定條件,以獲得住宅補貼的資格。
-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保存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3 條條文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4 條條文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6 條條文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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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