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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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優先承租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三、其他住宅相關法令或直轄市、縣(市)出租住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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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3條,申請優先承租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需符合以下規定: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三、其他住宅相關法令或直轄市、縣(市)出租住宅相關規定。 根據相關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僅有真正需要住宅補貼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能夠獲得補貼。例如,如果申請人已經有自己的住宅,無論是自己購買或繼承得來,則不符合第一項的要求。又如,如果申請人已經獲得政府的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則不符合第二項的要求。此外,根據其他相關法規或出租住宅相關規定,還可能有其他限制或條件需要考慮。 參考資料: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財政部網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6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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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