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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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定住宅,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二、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2.申請本辦法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建築物之文件。 二、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築物之事實。 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前項第一款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3.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證明居住範圍全部僅供居住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項第三款有關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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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申請補貼的住宅需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具體而言,該住宅的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物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 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但依據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但依據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然而,如果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的人不符合上述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話,將不受這些限制: 1. 提供合法房屋證明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已完成建造的文件。 2. 在該辦法實施之前,承租非合法住宅並接受政府租金補貼,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有在同一建築物租賃的事實。 3.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申請人提供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使用該建築物的第一款用途,並提供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相關證明文件。同時,該建築物在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中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此外,申請人還可以檢附相關文件證明該住宅僅供居住使用的範圍,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則不受前述有關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限制。 參考資料:住宅補貼辦法.pdf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198&FLNO=2)
- 都市計畫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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