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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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申請日前二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 二、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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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逐條釋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6條,因為上述的資料中並未提及該法條的內容及相關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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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