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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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將拆除重建之住宅。 二、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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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申请自建住宅贷款利息补贴的低收入户和中低收入户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1. 没有自有住宅或仅有一处将要拆除重建的住宅。 2. 没有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贷款利息补贴。 3. 除非被相关主管机关认定为重大灾害灾民,十年内没有接受政府其他修缮或建造住宅费用补贴。 例如,在第一项规定中,如果申请人已经拥有一套住宅,或者拥有多套住宅但只有其中一套将要拆除重建,都不符合申请资格。同样地,如果申请人已经接受了政府提供的其他住宅贷款利息补贴,或者在过去十年内接受了政府提供的其他修缮或建造住宅的费用补贴,则也不符合申请资格。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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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