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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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十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 二、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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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5條,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的條件如下: 1. 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十年的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的相關文件; 範例:例如,申請人提供了住宅建造完工通知書或相關建築文件來證明住宅已超過十年。 2. 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範例:例如,申請人曾接受過政府提供的購屋專案貸款利息補貼,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3. 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範例:例如,申請人十年內曾經接受政府提供的住宅修繕補貼,則不符合申請資格,除非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災害災民。 參考資料: - 住宅補貼辦法 (URL)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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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