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依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1條及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其辦法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的相關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提供中央政府對於自行實施的都市更新計畫提供財務上的支援。具體辦法細節可能需要參考該辦法的全文,並根據相關法條進行解釋和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