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15 條
- 1.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2.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 3.公益出租人依第一項規定出租住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該項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其租賃所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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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15條分為兩項: 第一項規定,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的人時,所得的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的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第二項規定,前述免納綜合所得稅的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根據情況考量延長該年限。 根據《住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果將住宅出租給符合本法規定的租金補貼對象時,所得的租金收入是免納綜合所得稅的。然而,每屋每月的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另外,根據第2項規定,這項免稅規定的實施年限為五年,而屆期前的半年內,行政院有權依情況考量是否延長該年限。 參考資料: - 住宅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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