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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七章 罰則

§ 56–572

57
社會住宅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配合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安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住宅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