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配合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安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住宅法第57條,如果社會住宅經營者違反第32條第1項的規定,拒不配合直轄市、縣(市)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安置,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令其限期改善,但到期之後仍未改善的話,他們將會被處以罰鍰,罰鍰的金額在新台幣6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在這個情境下,我們無法提供與住宅法第57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社會住宅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配合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安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係由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移列,明定社會住宅經營者因故無法繼續營業,不配合安置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罰則。
本條係由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移列,明定社會住宅經營者因故無法繼續營業,不配合安置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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