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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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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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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因故無法繼續營運,社會住宅經營者對於其入住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直轄市、縣(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協助安置;經營者不予配合,強制實施之;必要時,得予接管。
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期限與受接管社會住宅之經營權、財產管理權之限制及補助協助安置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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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宅補貼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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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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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居住品質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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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住宅市場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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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居住權利平等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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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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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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