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56 條
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經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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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住宅法第56条,如果违反第54条规定并根据第55条规定进行处理,在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要求行为人限期改善的情况下,如果在期限届满后仍未改善,则可以处以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住宅法 第 56 條及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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