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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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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5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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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五十四條
規定經依
第五十五條
規定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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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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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宅補貼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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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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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居住品質 §3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住宅市場 §4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居住權利平等 §5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5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5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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