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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55 條

  1. 1.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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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第55條第1項,住宅使用人若發生前條規定的情事,可以在事件發生後的一年內向該住宅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根據第2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上述申訴時,應邀集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參考資料中未有直接涉及住宅法第55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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