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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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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第55條第1項,住宅使用人若發生前條規定的情事,可以在事件發生後的一年內向該住宅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根據第2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上述申訴時,應邀集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參考資料中未有直接涉及住宅法第55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1051223 全文修正)

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居住權利平等之罰則,移列至罰則專章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規範,爰予刪除。

(10512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居住權利平等之罰則,移列至罰則專章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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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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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法第 55 條規定:「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住宅法第 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