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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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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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第55條第1項,住宅使用人若發生前條規定的情事,可以在事件發生後的一年內向該住宅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根據第2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上述申訴時,應邀集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參考資料中未有直接涉及住宅法第55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版
(1051223 全文修正)
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居住權利平等之罰則,移列至罰則專章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規範,爰予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宅法 第 54 條條文
- 住宅法 第 56 條條文
(10512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居住權利平等之罰則,移列至罰則專章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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