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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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