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住宅法第54條規定了住宅使用人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進行以下行為:一、必要的居住或對公共空間進行無障礙修繕;二、飼養導盲犬、導聾犬或肢體輔助犬以協助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三、合法使用住宅的專有部分及非屬於約定專用的共用部分的空間、設施、設備以及相關服務。 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住戶在合法範圍內有權使用住宅的專有部分和非屬於約定專用的共用部分的空間、設施、設備和相關服務。其他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妨礙住戶進行必要的居住或對公共空間進行無障礙修繕。此外,在協助身心障礙者的需要下,住戶也有權飼養導盲犬、導聾犬或肢體輔助犬。以上行為是根據住宅法第54條的規定,其他人無權干涉或阻礙。 參考資料:住宅法第54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二、為使本法之施行有緩衝預備時間,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為公布後一年。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考量住宅使用人尚可以政府提供之相關補助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未必一定是自費,爰刪除原第一款之「自費」文字。 三、原第二款修正為:「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四、第三款未修正。
一、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二、為使本法之施行有緩衝預備時間,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為公布後一年。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考量住宅使用人尚可以政府提供之相關補助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未必一定是自費,爰刪除原第一款之「自費」文字。 三、原第二款修正為:「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四、第三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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