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核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住宅法第63條是在住宅法修正前所新增的一條規定。根據這一條規定,在住宅法施行前依照「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核定為公益出租人資格的人,在住宅法修正施行後仍然適用修正前的規定。這表示這些公益出租人在住宅法修正施行後仍然享有之前核定的資格和權益。根據公益出租人資格的核定辦法,這些人通過提供租屋服務平台並符合相關條件,可以獲得政府的輔導和獎勵。這保護了這些出租人的合法權益,並確保他們在住宅法修正後仍然能夠享受相關的福利。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核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刪除,原依該條訂定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亦將廢止,為避免依該辦法已核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失效,影響推動中計畫案之安定性,爰增訂本條過渡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因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刪除,原依該條訂定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亦將廢止,為避免依該辦法已核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失效,影響推動中計畫案之安定性,爰增訂本條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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