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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核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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