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宅法第62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第1項:如果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社區的管理站、活動中心和其他設施,並且在法規生效前沒有完成移交給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或經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進行出售,這些設施可以由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出資,並按照更名登記的規定進行辦理。所得的價款將交給社區作為公共基金使用。 範例參考:政府在住宅社區中興建了一座管理站和一個活動中心,但在住宅法施行之前,尚未完成移交給該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因此,通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這些設施被以社區管理維護基金的價格出售,所得的價款交給該社區作為公共基金使用。 2. 第2項:如果多個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共同出資這些設施,可以由管轄地方政府進行出售。所得的價款將按照各社區在原價購時的分擔比率交給各社區作為公共基金使用。 範例參考:多個社區共同出資興建了一個管理站和一個活動中心。這些設施通過管轄地方政府進行出售,所得的價款根據各社區在原價購時的分擔比率,按比例交給各社區作為公共基金使用。 3. 第3項:在住宅法施行後,可以以社區公共基金的價格購買第1項中提到的管理站、活動中心和其他設施,並按照更名登記的規定進行辦理。 範例參考:在住宅法施行後,社區可以以社區公共基金的價格購買第1項中提到的管理站、活動中心和其他設施,並按照更名登記的規定進行辦理。
以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價購,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活動中心及其他設施,未於本法施行之日前,完成移交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或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予以完成出售者,且係單一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出資並由該社區使用者,依前條有關更名登記之規定辦理,或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得由該管地方政府依規定辦理出(標)售;其所得價款,交予社區作為公共基金。 前項設施係由數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共同出資者,由該管地方政府依規定辦理出(標)售;其所得價款,按原價購時之分擔比率交予各社區作為公共基金。 本法施行後,以社區公共基金價購第一項管理站、活動中心及其他設施,得依前條有關更名登記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實務上有以管理維護基金價購其他社區店鋪做為管理站(例如新北市新店區中正丙區國宅社區,價購中正乙區一樓店鋪作為管理站)等情形,為免依更名登記規定辦理而造成權屬關係複雜,引起民怨,故對於未於本法施行之日前完成處分,且係單一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出資購置之相關設施,除依有關更名登記之規定辦理外,如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得由該管地方政府依規定辦理出(標)售,爰修正第一項。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為利住宅法施行後,有價購社區管理站、活動中心及其他設施需求之國宅社區得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爰增加第三項文字。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實務上有以管理維護基金價購其他社區店鋪做為管理站(例如新北市新店區中正丙區國宅社區,價購中正乙區一樓店鋪作為管理站)等情形,為免依更名登記規定辦理而造成權屬關係複雜,引起民怨,故對於未於本法施行之日前完成處分,且係單一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出資購置之相關設施,除依有關更名登記之規定辦理外,如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得由該管地方政府依規定辦理出(標)售,爰修正第一項。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為利住宅法施行後,有價購社區管理站、活動中心及其他設施需求之國宅社區得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爰增加第三項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