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10 條
- 1.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經由相關主管機關查調並公告免予檢附該證明文件者,亦同: (一)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三)特殊境遇家庭: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四)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 1.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申請人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七)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九)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一)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申請人為列冊獨居老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符合第九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如附表一)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影本。 五、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六、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或檢附護照及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一)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二)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住宅竣工圖。
- 2.除申請人之配偶外,前項第七款家庭成員,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護照、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國(境),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 3.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 4.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免檢附第一項第一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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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申请自建或自购住宅贷款利息补贴的人应在公告申请期间内提交以下文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 1. 申请书。 2.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口名簿副本、全户户籍脱本或家庭成员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3. 家庭成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证明文件。不具备者可免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通过相关主机构查询并公告免予檢附該證明文件者,亦同。 - 低收入户:低收入户证明影本。 - 中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证明影本。 - 特殊境遇家庭: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发的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 申请人育有未成年子女: 1. 子女与申请人不同户籍者,檢附该子女的户口名簿影本、户籍脱本或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2. 申请人或其配偶怀有的胎儿,视为未成年子女数,檢附申请日前一个月内的医疗院所或卫生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影本。 - 申请人于安置教养机构或寄养家庭结束安置无法返家,未满二十五岁:社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关证明,如保护令影本、判决书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警察处理家庭暴力事件通报表、报案单、政府立案之医疗院所开立的验伤诊断证明书证明者,应同时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转介证明单(函)或其他足资证明之文件。 - 身心障碍者:身心障碍手册或身心障碍证明影本。 - 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医疗院所或卫生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影本。 - 灾民:受灾一年内经相关主管机关认定的文件影本。 - 游民:经社政主管机关认定的文件影本。 - 重大伤病者:全民健康保险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影本。 - 申请人为列册独居老人:经社政主管机关认定的文件影本。 - 因怀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经社政主管机关认定的文件影本。 -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的文件影本。 4. 申请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与第二条第四项第二款至第四款家庭成员共同持有之二年内自建或自购住宅并已办理自建或购屋贷款者,檢附该住宅之贷款余额证明(如附表一)影本及建物所有权状或建物买卖所有权移转契约影本。 5. 持有面积未满四十平方米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该住宅之建物所有权状影本或房屋税籍证明。 6. 持有经政府公告拆迁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迁之文件影本。 7. 家庭成员为外籍人士、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者,除应檢附出入国(境)纪录等相关证明文件外,并应檢附外侨居留证(外籍人士)、依亲居留证或长期居留证(大陆地区人民)、台湾地区居留证或台湾地区居留出入境证(香港或澳门居民)。 8. 申请人居住已办理建物登记之住宅未达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平者檢附之证明文件;已达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平者,免附: - 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权状影本或建物登记脱本。 - 居住住宅未具备卫浴设备切结书及主管建筑机关核发之住宅竣工图。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自建或自购住宅贷款利息补贴。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此外,外籍人士、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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