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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3 條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並應於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張貼公告,或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申請資格及評點方式。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各項住宅補貼計畫辦理戶數。 四、租金補貼額度。 五、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七、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八、承貸金融機構名單。 九、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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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規定了主管機關應該公告的事項,包括申請資格及評點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各項住宅補貼計畫辦理戶數、租金補貼額度、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的聯絡地址及電話、申請書及應檢附文件等。這些公告資訊的目的是讓民眾了解並遵守相關的申請程序和要求。具體的公告內容會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而有所差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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