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2 條
- 1.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自有一戶住宅、無自有住宅、二年內自建或自購住宅之認定如下: 一、自有一戶住宅:指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 二、無自有住宅:指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三、二年內自建住宅:指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自建之住宅,其核發使用執照日期在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日前二年內。 四、二年內自購住宅:指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購買之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日前二年內。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二、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三、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一、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家庭成員持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家庭成員持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第二款建築物。 四、申請租金補貼者,其家庭成員持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建築物之一。
- 4.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一、申請人。 二、申請人之配偶。 三、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四、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五、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六、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 5.本辦法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 6.本辦法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條,本法對於自有一戶住宅、無自有住宅、二年內自建住宅以及二年內自購住宅做出了明確的定義。其中,自有一戶住宅指的是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無自有住宅指的是家庭成員都沒有自有住宅;二年內自建住宅指的是向主管機關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人,在申請日前的二年內自建的住宅;二年內自購住宅指的是向主管機關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人,在申請日前的二年內購買的住宅。 根據第二條,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視為無自有住宅:一、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的共有住宅;二、家庭成員僅持有政府公告拆遷的住宅;三、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且需要修復才能使用的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的住宅。 根據第三條,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視為有自有住宅:一、家庭成員個別持有的共有住宅是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二、家庭成員持有未保存登記的建築物,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三、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家庭成員持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第二款的建築物;四、申請租金補貼者,其家庭成員持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的建築物之一。 根據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申請人的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配偶的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配偶孕有的胎兒,以及申請人父母已故且需要照顧的未成年或身心障礙的兄弟姊妹。 根據第五條,本辦法所定的兄弟姊妹應該沒有配偶。 根據第六條,本辦法所定的戶籍或戶籍內,是指同一戶號的戶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