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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12 條

  1. 1.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時使用執照發日期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三、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登記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四、全部作自住使用。
  2. 2.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三、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 四、全部作自住使用。
  3. 3.申請人之配偶或原申請書表所列之第二條第四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家庭成員,於申請日前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或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取得住宅並移轉予申請人者,該住宅登記原因不受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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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住宅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a. 申請時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b.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中的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c. 建物登記資料的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a. 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b.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中的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若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則可以根據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的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情況視為全部為住宅使用。 c. 建物登記資料的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則應提供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過公證的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如果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則可以視為買賣。 另外,根據該法條第 3 款的規定,申請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果在申請日前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或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取得住宅並移轉給申請人,則該住宅的登記原因不受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第三款的限制。 這些解釋基於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之相關內容,包括第 12 條的各款。判決書中的法源資訊並未提供額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100%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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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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