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13 條

  1. 1.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撤銷廢止原補貼之處分,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溢領之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通知原核定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繳之: 一、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 二、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三、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四、未依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六個月。 五、接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前條建築物主要用途之規定。 六、接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配偶或原申請書表所列之第二條第四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且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但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而辦理信託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在此限。 七、受補貼者死亡,其配偶及直系親屬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發證明。 八、接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全部作自住使用。 九、於接受第七條所定查核時,無正當理由未依限檢附資料送查,或檢附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2. 2.承貸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收取溢領之利息補貼,應返還予內政部。
  3. 3.第一項第四款情形經承貸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返還補貼機關;受補貼者清償積欠本息且恢正常繳息,補貼機關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4. 4.溢領補貼者返還溢領之利息補貼予承貸金融機構,不計算利息;承貸金融機構將溢領之利息補貼返還予補貼機關,亦同。
  5. 5.承貸金融機構得依受補貼者之經濟狀況以分期付款方式要求繳還。但溢領利息補貼返還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3條,如果受補貼者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處分: 1. 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 2. 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3. 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4. 未依規定按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六個月。 5. 接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建築物主要用途之規定。 6. 接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且未依規定辦理。但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而辦理信託登記,未在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在此限外。 7. 受補貼者死亡,其家庭成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 另外,根據第2項規定,承貸金融機構應將收取的溢領利息補貼返還給內政部。 根據第3項規定,如果第一項第四款情況導致承貸金融機構將其補貼利息轉入催收,受補貼者在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後,補貼機關會恢復對其進行補貼。 根據第4項規定,溢領補貼者返還溢領的利息補貼給承貸金融機構時,不計算利息。同樣地,承貸金融機構將溢領的利息補貼返還給補貼機關時也不計算利息。 最後,根據第5項規定,承貸金融機構可以依受補貼者的經濟狀況以分期付款方式要求其返還補貼。然而,溢領利息補貼的返還期限限制為六個月。 參考資料: - 內政部門網站. (n.d.).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https://billing.mof.gov.tw/Uploads/RelFiles/DownLoadFiles/%E8%87%AA%E5%BB%BA%E8%87%AA%E8%B3%BC%E4%BD%8F%E5%AE%85%E8%B2%B8%E6%AC%BE%E5%88%A9%E6%81%AF%E5%8F%8A%E7%A7%9F%E9%87%91%E8%A3%9C%E8%B2%BC%E8%BE%A6%E6%B3%95.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