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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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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補貼年限及優惠利率規定如下: 一、優惠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臺北市最高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新北市最高為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其餘直轄市、縣(市)最高為新臺幣二百十萬元。 二、償還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 三、補貼年限:最長二十年。 四、優惠利率: (一)第一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簡稱郵儲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二)第二類:按郵儲利率加百分之零點零四二機動調整。 五、金融機構貸放利率:由辦理本貸款利息補貼之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 六、政府補貼利率: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優惠利率。
  2. 2.前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第一類優惠利率用對象為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第二目所定第二類優惠利率適用對象為不具第一類條件者。
  3. 3.承貸金融機構基於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4條規定了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補貼年限及優惠利率。具體規定如下: 1. 優惠貸款額度:根據擔保品所在地由承貸金融機構覈實決定,各地區的最高額度如下: - 臺北市:最高新臺幣250萬元 - 新北市:最高新臺幣230萬元 - 其他直轄市、縣(市):最高新臺幣210萬元 2. 償還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付息不還本的寬限期最長為五年。如果無法依限還款,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以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 3. 補貼年限:最長為二十年。 4. 優惠利率: - 第一類: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的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 第二類:按照郵儲利率加百分之零點零四二機動調整。 5. 金融機構貸放利率:由辦理本貸款利息補貼的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 6. 政府補貼利率: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去優惠利率。 根據參考資料,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4條共有六款規定了不同方面的內容。

  • 勘驗名詞
  • 擔保名詞
  • 覈實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 名詞
  • 與否名詞
  • 核定名詞
  • 住宅法4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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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4 條規定:「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補貼年限及優惠利率規定如下: 一、優惠貸款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