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5 條
- 1.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配偶及直系親屬,於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辦理變更申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變更者之條件予以審查。
- 2.取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於接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前或後死亡,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配偶及直系親屬,於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變更取得利息補貼證明者、接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以下簡稱受補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變更者之條件予以審查。
- 3.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變更取得利息補貼證明者,核發證明之日期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變更後之受補貼者,應按原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間,接受利息補貼。
- 4.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配偶及直系親屬,於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受租金補貼者變更,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變更者之條件予以審查。
- 5.前項所定原核定期滿之月份,其核計方式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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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5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情况: 1. 如果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後死亡,配偶或直系親屬可以申請變更申請人,主管機關應根據新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後去世,配偶可以申請變更成為新的申請人。 2. 如果已經取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的申請人在接受補貼前或者後去世,配偶或直系親屬可以申請變更成為新的受補貼者,并且按照原本申請的條件繼續接受利息補貼。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接受補貼前或者後去世,配偶可以申請成為新的受補貼者,并且繼續接受利息補貼。 3. 如果根據前項規定變更取得利息補貼證明的受補貼者,發放證明的日期以變更後的日期為準,并且按照原有的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餘額和剩餘期間來接受利息補貼。 例如:如果受補貼者在變更後的日期繼續享受利息補貼,則發放證明的日期是根據變更後的日期,並且按照原有的貸款餘額和剩餘期間來發放利息補貼。 4. 如果受租金補貼者去世、入獄、強制戒毒或者通過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可以申請變更受租金補貼者,並且在原核准的期限內繼續發放租金補貼。 例如:如果受租金補貼者去世、入獄、強制戒毒或者通過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配偶可以申請成為新的受補貼者,并且在原核准的期限內繼續發放租金補貼。 5. 原核准期滿的方式根據第20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計算。 例如:核准期滿的計算方式參考第20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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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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